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12號原 告 大江綠色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江良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慧如律師被 告 張明峰
張錦正張錦文楊淑鳳楊育棋
楊樹泉吳佩珈楊錦印楊太郎楊木榮 原住○○市○○區○○路000號
楊樹藤張建能張智豪張萬來張敬村
張麗滿薛伊松薛煥濱羅娜 原住○○市○○區○○路0段000號3樓
楊竣丞 原住同上
楊晏齊
邱碧珍張振智
張振参張振厚張照張美香張美霞黃惠珠張祐誠張芸甄楊應松楊應欽施義福王秀枝
謝美齡謝素梅謝素瑛謝豐助謝豐藻謝汎霄謝瑞鵬謝瑞斌
謝敏
蕭謝照
闕謝雪珠吳進興吳進堂吳進順吳淑如楊吳梅雀吳錦榮 原住○○市○○區○○○路0段000巷0
吳錦煌吳炎鈴吳佩真吳冠慧
吳明杰吳栢森林慶生 原住○○市○○區○○路 000號
林麗華
吳秀蕊劉裕昌劉穎祥
王逸昕
柯彥頡 原住○○市○○區○○○路000巷00號2
柯彥竹
柯萱庭
陳添發陳裕漳
楊肇清
楊皓評楊秀菊楊秀麗
楊秀貞
楊捷楊明豐楊椀羽楊媛淇楊清山楊金和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楊俊良被 告 楊金清
陳一銘陳一德陳素娟林楊水金楊金龍楊金柱楊玉柱
楊瑞章
楊博凱楊淑惠楊子漩楊淑芳楊瓊蕊楊樹煌楊英雄
楊美蓮
楊清竹
楊清義楊清安楊張春江
楊明欽楊謝碧玉楊金來楊士平楊順安楊英美楊代鈺楊明基楊茂欽 原住南投縣○○鄉○○村000鄰○○巷
楊梓桔陳永豐陳美雲
陳美環
賴海湖賴韋丞賴靜焄賴靜宜莊學義莊連學
莊雷花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雪雯被 告 江楊秀卿
楊萬連
陳品楊佳明楊麗芬
楊麗芳楊能興林楊秀蘭林楊秀英楊秀環楊秀惠楊秀言
楊淑麗
楊常隆
楊政諺楊宜璇楊凱淇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震宇被 告 楊易霖
楊易龍楊淳淳
許秀絨(即楊肇哲之承受訴訟人)
楊承峻(即楊肇哲之承受訴訟人)
葉琳雅(即張美惠之承受訴訟人)
葉姿儀(即張美惠之承受訴訟人)
葉舒喻(即張美惠之承受訴訟人)
吳碧娟(即吳送庚之承受訴訟人)
吳政益(即吳送庚之承受訴訟人)
吳嘉玲(即吳送庚之承受訴訟人)
吳采醍(即吳送庚之承受訴訟人)
吳佩芬(即吳送庚之承受訴訟人)
吳胤儀(即吳送庚之承受訴訟人)
吳加瑋(即吳送庚之承受訴訟人)
吳孟麗(即吳送庚之承受訴訟人)
吳紫菁(即吳送庚之承受訴訟人)
吳亭儀(即吳送庚之承受訴訟人)
吳美慧(即吳送庚之承受訴訟人)
吳麗敏(即吳送庚之承受訴訟人)
林國濱(即劉筱娟之承受訴訟人)
鄒雅萱(即劉筱娟之承受訴訟人)
鄒嘉瑋(即劉筱娟之承受訴訟人)
林虹妤(即劉筱娟之承受訴訟人)
林淑萍(即劉筱娟之承受訴訟人)
張永承(即張一郎之承受訴訟人)
郭素萍(即張一郎之承受訴訟人)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明峰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對被告許秀絨、楊承峻、楊茂欽之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理 由按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許秀絨戶籍、楊承峻戶籍設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2,被告楊茂欽戶籍設於南投縣○○鄉○○村0鄰○○巷00○0號,有許秀絨、楊承峻之戶籍謄本、三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七第85頁、163頁、165頁、167頁),但此前之送達文書以無此人為由退回,堪認對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則原告分別於民國114年8月6日、115年3月30日具狀聲請對其為公示送達(見本院卷七第83頁、157頁),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簡佩珺法 官 朱浩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