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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6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2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心盈即張雯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6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09,1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6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林秉暉法 官 傅可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3-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