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25號上 訴 人 森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福專被 上訴人 張福田輔 助 人 張勝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06萬91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萬18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王金洲法 官 林 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