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29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追加原告 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共 同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張庭維律師複代理人 林昶邑律師被 告 陳維斯訴訟代理人 李嘉耿律師
顏偉哲律師韓國銓律師複代理人 何宛屏律師追加被告 陳勝全訴訟代理人 顏偉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逕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大地工程技師公會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48萬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中請求被告「移除」現場履勘時所見「黃色表土」,然未具體陳明範圍及深度為何,即有訴之聲明不明確之情形,就此聲明兩造未經和解,迄今亦未移除土壤,則原告應特定聲明,並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大地工程技師公會有此為鑑定業務及鑑定能力,則原告因礙於經費撤回現場鑑定及履勘,已致本件訴訟遲滯無從進行,依首揭法條規定,通知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預納如主文所示之鑑定費用,如逾期未繳,則依前揭規定意旨辦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