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71號上 訴 人 賴東昇
賴東明賴東和賴東歆上列4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郭書宜視同上訴人 賴綉姿
賴丰姿上列上訴人6人與被上訴人賴文姿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上訴人6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2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1年度重訴字第71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6人之 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聲明及兩造一致不爭執之本院111年1月12日補費裁定等記載,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6,181,7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6,994元,未據上訴人6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6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6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