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715號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訴訟代理人 王芷若被 告 利騏企業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蔡鎰年被 告 蔡賴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1頁第7、28行、第2頁第5、9、10、13、14、26、28、29行共11處關於「利麒」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利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