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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7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732號原 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訴訟代理人 王建鈞被 告 水蛙田農產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孟軒被 告 謝勝騏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以111年度補字第2172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8,192元,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裁判日期:2022-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