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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98號原 告 陳武楠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複 代理人 涂銘辛被 告 蕭月美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有調查證據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5月31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22-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