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98號原 告 陳武楠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複 代理人 涂銘辛被 告 蕭月美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有調查證據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5月31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鄭雅雲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2-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