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9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武楠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蕭月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33.7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分之4,由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08年12月3日以豐普登字第119770號收件,108年12月3日登記之預告登記塗銷,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前開土地之價額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5萬7080元(計算式:前開土地110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6萬5000元×面積133.79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5分之4=695萬7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8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併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