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9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武楠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蕭月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6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7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