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金字第136號原 告 黃堯棟
黃兆樑
黃兆燕
林月雪陳玉妹林宏進
林瑋軒黃禹捷
黃楷宸
黃臣希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黃兆樑
徐子凌原 告 林政宇
黃吳桂英
劉如珠黃壽榮鍾沛渝劉袁孝黃治筑徐玉珍
陳麗雲
葉錦足
林俊佑黃梓銨即黃兆忠
黃張銀蘭
李火明劉俊佑劉寶連潘龍妺
林彭金妹李鴻章
李嘉鵬許秋菊朱秀蓮
黃兆娟
龍林粉妺龍梁雪香龍文成吳洪阿梅葉珈伶張春富羅秀梅徐子凌
賴銀英林瑋祐
侯徐雲妺
彭秀容洪陳美鳳呂韋頡
呂韋瑨劉宣妮
蘇秀鳳
邱坤潭邱秀鉛邱信男龍港文彭鏡水蘇文正黃德源
張玉貞
黃堯應鄭竹芸
徐裕城徐偉傑張徐順麗張杰宗張惟晴張峻榮蔡寶玉蔡榮華
胡愷芸蔡侑成蔡侑杰李金蓮祝素芬祝龍華
葉鈞榮
龍冠澂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龍寶文
黎芳宜原 告 龍永晟
范國洲
林富雄林芥祥
住苗栗縣○○鎮○○里○○○00鄰00○00號胡萓芳
范秋蘭
林月珠黃增楠
黃兆煜
方文德
葉詠展
徐韻茹黃子城黃生華鍾淑芬
葉沈月娥黃金球
方冠欣黃蔡彩英巫信德
巫振乾謝春香張祿興林瑋珊林欣蓓林阿梅鄧蘇桂妹李沛俞龍卉卿龍慧芸饒秀奇李謝平妹蕭仲恩葉駿雄蕭雅君蕭雅雯陳彭秋篷林仁發吳淑芬
黎芳宜黃冬蓮上 117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淑齡律師被 告 徐品澤
周美麗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金上字第2298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下稱另案)確有影響本件損害賠償訴訟,而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2年3月24日裁定命於另案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另案訴訟業已終結(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79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莊毓宸法 官 林冠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