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金字第136號原 告 黃堯棟
黃兆樑黃兆燕
林月雪陳玉妹林宏進
林瑋軒黃禹捷原 告 黃楷宸法定代理人 黃兆煜
張縈鳳原 告 黃臣希法定代理人 黃兆樑
徐子凌原 告 林政宇
黃吳桂英
劉如珠黃壽榮鍾沛渝劉袁孝黃治筑徐玉珍陳麗雲
葉錦足林俊佑黃梓銨
黃張銀蘭
李火明劉俊佑劉寶連潘龍妺
林彭金妹李鴻章
李嘉鵬許秋菊朱秀蓮
黃兆娟龍林粉妺龍梁雪香龍文成吳洪阿梅葉珈伶張春富羅秀梅徐子凌賴銀英林瑋祐
侯徐雲妺
彭秀容洪陳美鳳呂韋頡原 告 呂韋瑨法定代理人 呂智峯
馮聽輝原 告 劉宣妮
蘇秀鳳
邱坤潭邱秀鉛邱信男龍港文彭鏡水
蘇文正黃德源
張玉貞
黃堯應鄭竹芸
徐裕城徐偉傑張徐順麗張杰宗張惟晴張峻榮蔡寶玉胡愷芸蔡侑成蔡侑杰原 告 李金蓮
祝素芬祝龍華
葉鈞榮原 告 龍冠澂法定代理人 龍寶文
黎芳宜原 告 龍永晟
范國洲
林富雄林芥祥
胡萓芳
范秋蘭
林月珠黃增楠黃兆煜
方文德
葉詠展
徐韻茹黃子城黃生華葉沈月娥黃金球
方冠欣黃蔡彩英巫信德
巫振乾謝春香張祿興林瑋珊林欣蓓林阿梅鄧蘇桂妹原 告 李沛俞法定代理人 李鴻章
鄭艾珍原 告 龍卉卿
龍慧芸饒秀奇李謝平妹蕭仲恩葉駿雄蕭雅君蕭雅雯陳彭秋篷林仁發吳淑芬
黎芳宜
黃冬蓮上列 117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淑齡律師被 告 徐品澤
周美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298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被告等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其等涉犯證券交易法等罪嫌提出公訴,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金重訴字第2374號判處詐偽買賣有價證券罪及背信罪有罪在案,經被告等提起第二審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298號審理中,是刑事案件尚未確定,而被告等經檢察官起訴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又原告等及被告周美麗對於本件停止訴訟當庭均未為反對之表示(見本院卷二第34頁),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