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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除字第 41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16號聲 請 人 楊周蕗上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雯君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1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吳文筆 華南商業銀行 台中港路分行 111年4月1日 450,000元 RD0000000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2-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