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19號聲 請 人 林軒宇上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雯君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1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吳承睿 台灣土地銀行 西台中分行 110年10月1日 18,000元 BY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