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23號原 告 施歡珈訴訟代理人 黃煦詮律師(辯論終結後,終止委任)
鄭文朋律師(辯論終結後,終止委任)被 告 林昕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9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2,631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之本息【見本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9號卷(下稱附民卷)第11頁】,嗣於訴訟進行中,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本金聲明為100萬元(見本院卷一第71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曾為同居男女朋友,被告於民國111年12月1日5時11分許徒手將伊自椅子上拉下,致伊跌落地上(下稱系爭行為),受有背部、左臀及右手腕挫傷之傷害(下稱系爭傷害一),並於112年9月4日經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下稱中國附醫)診斷患有第4第5節腰椎第1節薦椎外傷性滑脫併神經壓迫之傷害(下稱系爭傷害二),伊因而支出醫藥費21萬6,912元,且因此需休養6個月又1週而不能工作,受有不能工作損失49萬3,269元,且被告所為系爭行為致伊精神上受有痛苦,應賠償非財產上損害28萬9,819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不爭執有系爭行為致原告受有系爭傷害一,然否認原告亦因此受有系爭傷害二。另原告請求之醫療費用與系爭傷害一無因果關係,其亦未證明因系爭傷害一受有不能工作之損害,原告並無每月8萬元之工作收入,且原告不能請求非財產上損害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理由:㈠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考諸兩造曾為同居男女朋友,被告於111年12月1日5時11分許,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內,因細故徒手對原告為系爭行為,致原告受有系爭傷害一。被告因系爭行為,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048號起訴書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39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嗣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23號駁回上訴確定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90頁),首堪認定為真正。職是,被告故意不法侵害原告身體,致原告受有系爭傷害一,則就此部分,被告即應依上開規定,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㈡原告另主張被告之系爭行為,致其尚受有系爭傷害二,然為被告所否認。查:
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規定即明。是原告就被告之系爭行為亦致原告受有系爭傷害二乙節,應舉證以實其說。
⒉原告雖聲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下稱中國附醫)囑託鑑定
系爭行為與系爭傷害二間之因果關係,並經該院覆以:原告所受系爭傷害二與系爭行為具部分因果關係等內容,有該醫院114年6月5日院醫行字第1140008816號函文所附鑑定意見書(下稱系爭鑑定書)可稽(見本院卷二第43頁)。惟考諸系爭鑑定書乃中國附醫依照原告相關病歷進行評估完成,原告本人經中國附醫多次聯絡約診,均未到院配合鑑定,有該醫院同年4月29日院醫行字第1140005933號函文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憑(見本院卷二第35、37頁),可見系爭鑑定書僅依書面病歷資料為鑑定基礎,未經原告本人到場接受實際檢查與評估,就系爭傷害二發生情形、受有傷害經過、現存傷情病況等內容,均未基於完整資訊進行充足判斷,其鑑定基礎尚屬可疑。況經本院函詢中國附醫,如何判斷系爭傷害二與系爭行為有因果關係,據其覆以:經評估有低度關聯性,而原告於112年9月4日前,並無系爭傷害二之傷勢紀錄或可能與之有關之病症紀錄,乃依照原告在本院門診病歷記載,判斷與系爭行為有因果關係,無法排除系爭傷害二受其他外力因素導致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35頁),是其僅基於有限病歷資料為鑑定,其精確性與客觀性均容有欠缺,亦不能排除有其他外力導致原告受有系爭傷害二,自難遽採為有利於原告之判斷基礎。
⒊佐諸原告於112年9月2日曾去骨科診所就診,經診斷腰椎椎間
盤炎,病歷記載「主訴:back pain with radiating to ri
ght gluteal area after being beated by her pre boyfriend 8 months ago.S/P lumbar surgery 5 years ago due
to left sciatica(即8個月前被前男朋友毆打之後出現下背痛,且疼痛會放射到右側臀部;另外,5年前曾因左側坐骨神經痛接受過腰椎手術)」等內容(見本院卷一第353頁),是原告就診時係稱約112年1月間被打,且受傷疼痛部分為右側臀部,與系爭行為係所致左臀挫傷部位不符;衡以外傷性滑脫係指因為外力直接造成骨頭直接滑脫(見本院卷一第101頁),而原告上開就診時,經骨科醫師以X光進行檢查,認定僅有「L4-5 disc narrowing(椎間盤狹窄)」,尚無滑脫情形,直至同年月4日才診斷為外傷性滑脫,足徵期間或有其他外力導致急性滑脫,而與系爭行為發生時點相距甚遠,故原告所舉證據,不足致本院形成系爭行為與系爭傷害二有因果關係之確信心證。原告此部分主張,要非可取。
⒋綜上,原告未舉證證明系爭行為亦造成其受有系爭傷害二,
原告尚不得請求被告就系爭傷害二所生之損害,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㈢被告應賠償原告5萬2,604元。
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
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⒉醫藥費用21萬6,912元部分:
觀諸暘谷堂中醫診所、天行健中醫診所、王介山骨科外科診所、中國附醫之醫療收據(見附民卷第37、39、41、45、49、51頁、本院卷二第45至77頁),均與系爭傷害一時隔半年以上,且原告就診原因或為第四、五腰椎椎間盤狹窄併下背痛,或乃系爭傷害二,難認與系爭傷害一有何因果關係,故此部分均乏所據。
⒊工作損失49萬3,269元部分:
系爭傷害一經中國附醫認為不能工作約一週,則此部分以原告薪資袋平均每日收入3,233元(見本院卷一第129至136頁,計算式參附表)計算,原告因此不能工作之損害為2萬2,631元(3,233×7=22,631)。至於系爭傷害二部分,因原告未能證明有因果關係,故不得請求。
⒋精神慰撫金28萬9,819元:
⑴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
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⑵原告因被告之系爭行為致受有系爭傷害一,業如前述,觀其
傷勢嚴重程度及休養期間,足見原告精神上應受有一定之痛苦。次考量原告為大學畢業,從事網頁設計,月收入約8萬元;被告為二專畢業,目前為警察,月收入約6萬5,000元等節,業據兩造陳明在卷(見本院卷一第75、41頁),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佐(見限制閱覽卷)。是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資力、系爭行為發生情節與原告受傷復原情形、所受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就系爭傷害一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認以3萬元為適當。
⒌基上,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共為5萬2,631元(計算式:
22,631+30,000=52,631),其餘部分,尚無可取。
㈣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此觀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可明,原告並得按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遲延利息。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5萬2,63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2年10月12日起(見附民卷第73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該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陳 馥法 官 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附表(日期: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日期(112年) 節數 每節金額(元) 小計(元) 1 3月30日 30 120 3,600 2 4月1日 36 130 4,680 3 4月7日 30 120 3,600 4 4月8日 60 140 8,400 5 8月14日 36 130 4,680 6 8月15日 38 130 4,940 7 8月16日 30 125 3,750 8 9月6日 25 120 3,000 9 9月7日 38 130 4,940 10 9月8日 36 130 4,680 11 9月9日 7 120 840 12 9月18日 31 120 3,720 13 9月20日 20 120 2,400 14 9月21日 31 120 3,720 15 9月22日 7 120 840 16 9月27日 32 125 4,000 17 9月28日 20 120 2,400 18 9月29日 48 135 6,480 19 9月30日 31 120 3,720 20 10月3日 20 120 2,400 21 10月5日 23 120 2,760 22 10月8日 25 125 3,125 23 10月9日 25 120 3,000 24 10月10日 19 120 2,280 25 10月11日 32 120 3,840 26 10月16日 17 120 2,040 27 10月17日 29 120 3,480 28 10月18日 16 120 1,920 29 10月21日 27 120 3,240 30 11月13日 15 120 1,800 31 11月21日 19 120 2,280 32 11月25日 22 120 2,640 33 11月26日 16 125 2,000 34 11月29日 24 120 2,880 35 12月9日 12 120 1,440 36 12月15日 31 120 3,720 37 12月16日 13 120 1,560 38 12月18日 17 120 2,040 總計 122,835 備註 元以下四捨五入 平均 3,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