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148號上 訴 人 林語凡即林倩怡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複代理人 劉信賢律師訴訟代理人 韓尚諭律師被上訴人 翁璿筑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李家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祐誠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