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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簡上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246號上 訴 人 吳添富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複 代理 人 林俊甫律師被 上訴 人 吳吉弘(兼吳菊女之承受訴訟人)

吳勝旭吳碩恩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韋捷律師參加訴訟人暨追加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趙子賢複 代理 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參加訴訟人 林靜如

林淑惠林郁翎訴訟代理人 吳念恒律師受告知訴訟 江正學人 江哲武

江育仁江育祥上列當事人間袋地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為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2項所明定;於簡易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規定甚明。

二、茲因被上訴人吳勝旭、吳碩恩於準備程序終結後又具狀減縮及擴張訴之聲明(但擴張部分真意似為附帶上訴),並追加備位之訴含追加被告,亟待闡明釐清之;上訴人亦具狀聲請調查新證據,本院爰認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李婉玉法 官 蔡嘉裕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等
裁判日期:2024-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