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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簡上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258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陳界煌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劉秀珍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臺中簡易庭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111年度中簡字第2432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9,1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王詩銘法 官 趙薏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俐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