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340號上 訴 人 白可立多媒體工作室即黃暉益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複 代理人 戴君容律師被 上訴人 廖怡茹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複 代理人 林佳穎律師
洪琬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2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嗣兩造陳明和解意願,故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仁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