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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簡上字第 3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367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藍振芳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13日本院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簡字第572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附帶上訴人應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星期一(含當日)前,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附帶上訴。

理 由

一、按附帶上訴與上訴同,亦求為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關於己不利部分之方法。因此,於第二審提起附帶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最高法院94年台抗字第2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訴請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並依同法第179條規定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就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5年度台上字第949號、95年度台抗字第52號裁判意旨參照)。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稅捐機關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金額及土地之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均難認可適時反應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自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基礎。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110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再訴訟標的之價額,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核定之事項,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7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法院固可採公告現值以認定土地之價額,惟法院不採公告現值,而以客觀市價為判斷,亦難謂與法不合。末按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民訴法第466條第4項定有明文。所謂上訴利益係上訴人於上訴程序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是計算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60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附帶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附帶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附帶被上訴人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原審判決附圖所示編號324-23(1)部分面積13平方公尺之水塔拆除、編號324-23(2)部分面積13平方公尺之水塔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附帶上訴人。㈢附帶被上訴人應再給付附帶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6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自112年3月1日起至返還第一項所示土地予附帶上訴人之日止,按月給付附帶上訴人7元。依前揭說明,關於聲明第2項拆屋還地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附帶上訴人起訴時主張系爭土地遭占用之面積(即26平方公尺)予以核定。

三、經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地政司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系統網站,與系爭土地坐落同地段、公告土地現值同為420元,自111年1月起至附帶上訴人於同年9月20日追加系爭土地無權占用部分之訴(本院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簡字第572號卷第87頁筆錄),此段期間之實價登錄交易紀錄,如附表所示共8筆,平均交易價格約為每坪5000元即每平方公尺1475元(每坪=3.3058平方公尺,計算式:4875元÷3.3058≒15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附帶上訴人上訴聲明主張遭占用之系爭土地面積為26平方公尺,依此核定附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3萬9312元(計算式:1512元×26平方公尺=393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馨萱附表:

編號 參考土地之地號(臺中市新社區水底寮段上水底寮小段) 111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 交易日期(民國) 每坪單價(新臺幣) 1 1604 420元 111.08.30 2000元 2 417-2 420元 111.06.02 1000元 3 761-14 420元 111.05.15 8000元 4 1682 420元 111.05.08 2000元 5 761-16 420元 111.04.15 3000元 6 427-30 420元 111.02.22 1萬1000元 7 432-1 420元 111.02.22 1萬2000元 8 417-771 420元 111.01.21 1000元 合計 4萬元 平均交易價額 5000元 (註1)註1:40000元÷8=5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3-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