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310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陳崇陞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張信有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豐原簡易庭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112年度豐簡字第81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又附帶上訴人未檢附附帶上訴狀繕本,應併提出附帶上訴狀繕本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李宜娟法 官 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