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445號上 訴 人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被上訴人 柯素琴
柯正祥柯正雄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柯正成被上訴人 王明川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複代理人 陳敬如律師被上訴人 柯煌麟即柯金枝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和解筆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12月29日宣判,惟因本件上訴人及被上訴人柯煌麟即柯金枝之遺產管理人於前開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到庭,被上訴人柯正成、柯正祥、柯正雄、柯素琴、王明川未聲請對被上訴人柯煌麟即柯金枝之遺產管理人為一造辯論判決,以致本件有未依法為一造辯論之情形,故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巫淑芳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