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抗字第26號抗 告 人 0000-000000A(甲男)相 對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郭永發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間請求給付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5日本院臺中簡易庭所為111年度中簡字第289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冠霖法 官 陳僑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