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保險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保險字第2號原 告 黃阿舟訴訟代理人 趙彥榕律師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岳訴訟代理人 許世昌律師被 告 葉倲亦

葉倢亦共 同法定代理人 葉洧僮

劉旂伝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複 代理人 江宗翰律師

徐湘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變更保險受益人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黃筠淯(原名黃淑宜)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附表

所示保險期間之始日,向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富邦人壽公司)投保如附表所示保單(下稱系爭保險契約),黃筠淯並分別於民國107年5月17日、109年1月7日進行保險契約內容變更。

㈡嗣黃筠淯於110年4月23日因自殺死亡,原告為黃筠淯之父親

、訴外人黃筠喬為黃筠淯之胞姊,均為黃筠淯之法定繼承人。原告及黃筠喬於黃筠淯死亡後,向被告富邦人壽公司調閱黃筠淯之保險相關文件資料,被告富邦人壽公司交付原告等人之109年1月7日「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竟記載黃筠淯於109年1月7日將系爭保險契約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為被告丁○○、丙○○。要保人黃筠淯自108年10月14日起至109年1月8日,近3個月內共合計8次因精神疾病至醫療院所就診,據悉乙○○、戊○○與黃筠淯認識有一段時間,黃筠淯於投保系爭保險契約時,大多數保單承辦人員為乙○○或戊○○,可見其二人與要保人黃筠淯有一定程度交情存在,則該等二人焉不知要保人之身體精神狀態,竟於109年1月7日,在同一天密集時間使要保人黃筠淯對系爭保險契約進行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之變更,除刪除胞姊之權利及減少原告比例外,並指定為被告丁○○、丙○○。被告丁○○、丙○○二人於變更時各為6歲及3歲,均為無行為能力人,而其共同法定代理人為乙○○、戊○○,對於被告二人因變更所能取得之保險金有絕對管理使用權限,而乙○○、戊○○等二人亦為系爭變更申請書之承辦業務人員,顯見係藉其未成年子女二人之名,行謀圖己利及非誠實行為之事,違反金融從業人員之忠實義務,全然不顧利益迴避,損及要保人黃筠淯之親人即原告及訴外人黃筠喬之受益權。

㈢附表編號2之系爭變更申請書拾陸補充說明欄係以「手寫方式

」,記載「受益人變更原因,父親已年邁,記憶力也漸衰退,怕如有萬一,身故金被其他親人向父親拿取花用而盡,也不照顧他,且本人與其他親人不合已互不往來。本人的人生計畫單身不結婚生子。故指定父親及兩位乾兒子」。而其餘編號之系爭變更申請書拾陸補充說明欄係以「電腦打字方式」,記載均同上內容,然於最後一句修正為「兩位乾兒子」。假設此為要保人之真意,其目的在將身故保險金作為原告生活之用,但如依上述內容變更,反使原告受益權利減少20%,其餘任由與原告毫無血緣關係之被告二人領取,況且被告二人於變更時尚屬無行為能力人,更遑論來照顧原告,在在顯示要保人黃筠淯於109年1月7日所為之系爭保險契約變更誠有疑問。再者,黃筠喬於本件起訴前電詢戊○○欲瞭解變更情形及理由時,竟遭其冷言嘲諷,表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為被告二人乃合情合理合法,並表示不滿意可以去申訴、去法院告等語。原告迫於無奈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黃筠淯於109年1月7日所為之系爭保險契約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行為無效,並依民法第113條規定請求被告富邦人壽公司應將附表所示之保單其保險金受益人回復為107年5月17日之約定等語。

㈣並聲明:㈠確認要保人黃淑宜即黃筠淯投保被告富邦人壽公司

如附表所示保險保單號碼於109年1月7日「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之行為無效。㈡被告富邦人壽公司應回復如附表所示保險保單號碼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107年5月17日之約定。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富邦人壽公司部分:

⒈黃筠淯於109年1月7日前固曾指定原告甲○○及訴外人黃筠喬為

系爭保單受益人;惟要保人黃筠淯並未放棄保險契約利益處分權,自得以契約或遺囑變更受益人;且受益人不以具有保險利益為前提,縱使受益人與被保險人不具有血緣關係,亦不妨礙其成為受益人之資格,基此,要保人黃筠淯於109年1月7日將系爭保單變更受益人為原告甲○○、被告丁○○及丙○○,自非法所不許。

⒉依被告丁○○、丙○○所提出之錄影光碟檔案可知,黃筠淯於保

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之「被保險人簽名」及「要保人簽名(章)」欄位簽名時,該補充說明欄均已填寫記載完畢,絕非屬空白文件,顯然黃筠淯係同意該補充說明欄之記載,方於前開「被保險人簽名」及「要保人簽名(章)」欄位簽名,故縱使非由黃筠淯所親自填寫,亦係黃筠淯授權或同意為之。另依鈞院訊問當事人乙○○及戊○○,該二人證述內容可知,系爭變更申請書相關記載事項,均係依照黃筠淯指示授權記載填寫,並由黃筠淯親自審閱確認無誤後,始經由要保人黃筠淯親自簽名,顯然黃筠淯確實有變更系爭保險契約受益人之真意存在。且,依黃筠淯書寫之受益人變更補充說明、保單電話訪問,抑或被告富邦人壽派員親訪等資料,均足以佐證要保人黃筠淯確實有辦理本件保單受益人變更之真意存在,自不容原告否認等語,資為抗辯。

⒊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㈡被告丁○○、丙○○部分:

⒈黃筠淯於109年1月7日前固曾指定原告及訴外人黃筠喬為系爭

保單受益人,要保人仍具有保險契約利益處分權,自得以契約方式變更受益人;且受益人不以具有保險利益為前提,縱使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間無血緣關係,亦不妨礙經要保人指定後其受益人之地位,是以黃筠淯本於其對保險契約之處分權變更受益人為原告甲○○、被告丁○○及丙○○,自屬合法有效之法律行為。

⒉依被告富邦人壽公司提出之電訪筆錄、生存調查報告書及被

告丁○○、丙○○提出之錄影光碟內容,均足證黃筠淯簽約時乃位於其經營之美甲店,意識清醒、神態自若且無意思表示不自由之情形,原告主張顯不足採。另乙○○及戊○○為要保人黃筠淯之保險業務員,關係友好,其證述要保人黃筠淯與胞姊黃筠喬關係惡劣而欲變更保險受益人之過程,及親眼見證黃筠淯簽署系爭變更申請書,對其意思能力之判斷,均與常情無悖,足堪採信。

⒊綜上,就黃筠淯之行為能力部分,原告並無提出充分之證據

顯示其為無行為能力人,要保人黃筠淯既已成年,應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其依自由意志所為變更保險契約內容之意思表示當屬有效,其後與富邦人壽公司作成變更受益人之法律行為亦為有效,原告之指控多所臆測顯不可採等語,資為抗辯。

⒋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二第12-15頁):㈠黃筠淯(原名黃淑宜)曾於民國95年至104年間以自己為要保

人及被保險人,陸續與被告富邦人壽公司簽訂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

㈡黃筠淯於投保、簽訂上開保險契約時,所指定之身故保險金

受益人如附表「簽約時指定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欄位所示。

㈢黃筠淯於107年5月17日就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辦理變更指定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均變更為受益人甲○○、黃筠喬,各分配比例為50%。甲○○即原告為黃筠淯之父、黃筠喬為黃筠淯之姊。

㈣就附表所示保險契約於109年1月7日之8份保險契約內容變更

申請書,其上「被保險人簽名」及「要保人簽名(章)」欄位上之「黃筠淯」簽名為黃筠淯本人所簽。

㈤為黃筠淯辦理附表中109年1月7日之身故受益人變更,其中編

號2保險契約身故受益人變更之業務員為戊○○,為黃筠淯辦理附表編號1、3至8保險契約身故受益人變更之業務員為乙○○,乙○○、戊○○分別為該次保險契約變更後身故受益人丁○○及丙○○之父、母。

㈥109年1月7日保險契約變更後之受益人及受益比例如附表「109年1月7日變更後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欄位所示。

㈦被告富邦人壽公司曾於109年2月20日以電話訪問方式確認黃

筠淯針對附表編號8保險契約變更身故受益人、受益比例之真意,及確認該份申請文件是否為黃筠淯簽名同意。

㈧黃筠淯於110年4月23日因自殺死亡;黃筠淯生前未受有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

㈨黃筠淯之繼承人包含原告、訴外人張蕙卿、黃嘉正、黃筠喬均已聲請拋棄對於黃筠淯之繼承權,經本院准予備查。

四、本院之判斷:㈠原告起訴請求確認附表保險契約,其109年1月7日就身故保險

金受益人及受益人比例之變更無效,並請求被告富邦人壽公司應就該保險契約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回復為107年5月17日之約定,其中關於附表編號4部分並無確認利益,關於其餘保險契約部分則有確認利益:

⒈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

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55裁判意旨參照)。

⒉查就附表「編號4」之保險契約,兩造均不爭執已於109年2月

由黃筠淯終止契約,且該契約原定之受益人不得請求被告富邦人壽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見該附表編號4之欄位內容),既原告不得請求該保險契約之身故保險金,該保險契約於109年1月7日之保險金受益人變更是否有效均不影響原告於私法上之地位。則原告就附表編號4之保險契約,請求確認其109年1月7日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及受益人比例之變更無效,無確認利益,應予駁回;原告繼而請求被告富邦人壽公司應就該保險契約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回復為107年5月17日之約定,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⒊另就原告請求確認附表編號1至3、5至8共7個保險契約(下稱

系爭7保險契約),其109年1月7日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及受益人比例之變更無效,並請求被告富邦人壽公司應就該保險契約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回復為107年5月17日之約定。就附表編號1至2、5至8保險契約,兩造均不爭執契約之受益人得請求身故保險金;就附表編號3保險契約,雖被告認因黃筠淯為自殺死亡,其受益人不得請求身故保險金,但原告則主張仍得請求,並已提出申請,均應認就系爭7保險契約,於109年1月7日之受益人變更及其比例是否有效,確影響原告請求保險金之數額,原告主觀上法律地位不安定,而得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堪認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㈡黃筠淯就系爭7保險契約於109年1月7日變更保險契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及受益人比例行為為有效:

⒈原告於本院向其確認本院所欲主張之攻擊防禦方法為何時,

表示:關於乙○○及戊○○於黃筠淯辦理保險受益人變更時,是否違反利益迴避情形一事,只是道德上論說,並非本件之攻防方法;原告並未主張黃筠淯有「無意識」或「精神錯亂」情形,原告主張受益人資料變更的欄位筆跡非黃筠淯親自書寫,亦無相關有授權之證明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33、305頁)。是本件之爭點應為:系爭7保險契約109年1月7日關於保險契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及受益人比例之變更,是否為黃筠淯本人之真意?⒉查就被告丁○○及丙○○所提出黃筠淯於109年1月7日辦理保險契

約內容變更申請事宜之二錄影影像檔,經本院之勘驗結果如下(括弧內文字指該人之動作或客觀狀況)(見本院卷二第15-18頁):

⑴勘驗檔案名稱「04ee1b7f-b000-0000-b9f5-690fe56da2b0.mp4」:

00:00:00黃筠淯(畫面中間女性):我要改受益人,我爸跟丁○○跟丙○○。然後接下來。

00:00:09乙○○(畫面右方男性):(翻開第一頁紙張)下來簽被保險人這邊(左手指頁面空格處)。(頁面簽名處上方空格內已存在藍色書寫字跡)

00:00:13黃筠淯:好(簽名)。

00:00:21乙○○:要保人這裡(手指同頁下方空格處)。

00:00:22黃筠淯:好(簽名)。

00:00:28乙○○:好(翻三頁)

00:00:34乙○○:這裡是要跟被(手指頁面空格處)。(頁面簽名處上方空格內已存在藍色書寫字跡)

00:00:37黃筠淯:(先簽上方空格後移至下方空格)這裡吧。

00:00:44乙○○:嗯,對。⑵勘驗檔案名稱「51720c00-0000-00b5-a5c4-35dc353b4fa0.mp4」:

00:00:00乙○○:(翻開短邊裝訂文件手指表格)(頁面簽名處上方空格內已存在藍色書寫字跡)

00:00:03黃筠淯:(簽名)

00:00:12乙○○:(手指同頁表格下方)這裡。

00:00:12黃筠淯:(簽名)

00:00:22乙○○:(移開經簽名之文件,翻開下一份文件後將該份文件移向旁邊,手指下方另一份文件表格)這邊。

00:00:34黃筠淯:(簽名)

00:00:48乙○○:(移開經簽名之文件,翻開下一份文件後將該份文件移向旁邊,手指後一份文件表格)

00:00:57黃筠淯:(簽名)

00:01:07黃筠淯:這個。

00:01:08乙○○:嗯。

00:01:14乙○○:(移開經簽名之文件,將下一份文件移向旁邊,手指後一份文件表格)

00:01:19黃筠淯:(簽名)

00:01:33乙○○:(移開經簽名之文件,將下一份文件移向旁邊,手指後一份文件表格)

00:01:38黃筠淯:(簽名)

00:01:52乙○○:(移開經簽名之文件,將下一份文件移向旁邊,手指後一份文件表格)這邊。

00:01:56黃筠淯:(簽名)

00:02:11乙○○:(移開經簽名之文件,將下一份文件移向旁邊,手指後一份文件表格)這裡。

00:02:14-00:02:30黃筠淯:(簽名,頁面簽名處上方空格內已存在藍色印刷字。)

00:02:31乙○○:好(拿起經簽名之文件,將下一份份文件移向旁邊,手指後一份文件表格)這裡(頁面簽名處上方空格內已存在藍色印刷字。)

00:02:35黃筠淯:(簽名)

00:02:51乙○○:(移開經簽名之文件,翻閱下一份文件後單獨抽出置於桌面前緣,再將下一份文件移開,手指後一份文件表格)

00:03:00黃筠淯:(簽名)

00:03:18乙○○:(移開經簽名之文件,露出下方書面文件,該書面文件並非保險申請書制式格式文件,乙○○手指文件末端文字部分後,指向文件前端,再指向文件末端)這邊看一下,然後。

00:03:26黃筠淯:(頭部輕微左右轉動,輕微點頭)嗯。

00:03:32乙○○:(手指文件下方部分)簽這邊。

00:03:33黃筠淯:(在乙○○手指位置簽名)

00:03:41乙○○:(將經簽名頁面拿起,露出下方文件,手指文件下方部分,後再指一次)這邊。

00:03:46黃筠淯:嗯。

00:03:48黃筠淯:(在乙○○手指處簽名)。

00:03:56乙○○:(將經簽名頁面拿起,露出下方文件,手指文件下方部分)

00:03:59黃筠淯:(在乙○○手指處簽名)

00:04:07乙○○:日期幫我押一下(手指同份文件簽名處下方)。

00:04:09黃筠淯:日期(向黃筠淯左前方張望)。

00:04:12第三人(女性):今天。

00:04:12黃筠淯:2020,是寫2020嗎?

00:04:17第三人(女性):109

00:04:18黃筠淯:109(邊說邊書寫)

00:04:23乙○○:17,1月7號。(黃筠淯繼續書寫)

00:04:29乙○○:(拿出另一份文件,指向文件右上方部位)。

00:04:29黃筠淯:(在乙○○手指位置書寫)1月7號。

00:04:32乙○○:(取走簽署完日期之文件)⒊復依被告所提出關於上開影像檔之截圖畫面,顯示黃筠淯於

簽名於文件上時,該簽名欄位上均已載明有藍色文字,且該藍色文字即為系爭7保險契約其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中「補充說明欄」(見本院卷一第345-349、381、383、397頁)。

⒋又據為黃筠淯辦理保險受益人變更之業務員,即乙○○證稱:

因為該次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份數太多,且其太太戊○○手有受傷,所以黃筠淯有交代是不是有些申請書上的文字先用電腦打上去,上開身故保險金欄位文字為戊○○的筆跡,在黃筠淯簽名之前,上開文件之有關欄位記載已經填寫完畢,再請黃筠淯簽名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1-22頁)。

⒌綜合以上證據,並參以系爭7保險契約於109年1月7日之保險

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其上「被保險人簽名」及「要保人簽名(章)」欄位上之「黃筠淯」簽名為黃筠淯本人所簽乙事,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㈣),又黃筠淯之簽名欄位上載明有「聲明本申請書係本人之簽名(章)無誤……茲向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保險契約內容作如上之變更,本人並同意本申請書經貴公司同意後,將構成原保險契約之一部分」等文字(見本院卷一第42、62、75、89、104、118、132、146頁),可認黃筠淯於簽名在系爭7保險契約109年1月7日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之「被保險人簽名」及「要保人簽名(章)」欄位前,各該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上之「身故保險金」、「補充說明欄」等欄位內文字,均已由乙○○及戊○○填載完成,足認黃筠淯當已知悉各該變更係涉及其保險契約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及其受益比例之變更,並本於此認知而簽名,則系爭7保險契約其於109年1月7日之變更保險契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及受益人比例行為,既係出自黃筠淯之真意所為,自屬合法有效,原告請求確認各該系爭7保險契約於109年1月7日「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之行為無效云云,並無理由。

⒍原告雖另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欄位」及「變更申請書補

充說明欄位」之文字,並未由黃筠淯親自書寫或授權他人書寫云云。然,本院業已認定黃筠淯於簽名在系爭7保險契約之109年1月7日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上時,其上業已登載有相關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之資料,則黃筠淯當已同意上開變更之內容方簽名於申請書上,縱「身故保險金」、「補充說明欄」等文字並非由黃筠淯所自行填載,亦不影響黃筠淯確有向被告富邦人壽公司申請就系爭7保險契約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及受益比例為變更,既黃筠淯為系爭7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各該變更復出於黃筠淯之真意,則各該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及受益比例變更行為當屬有效,原告主張並不可採。

㈢既原告請求確認黃筠淯就系爭7保險契約於109年1月7日變更

保險契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及受益人比例行為無效,並無理由,則原告另依民法第113條規定請求被告富邦人壽公司應將系爭7保險契約其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回復為107年5月17日之約定云云,亦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就附表編號4之保險契約,請求確認其109年1月7日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及受益人比例之變更無效,無確認利益,原告其餘請求則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六、原告另聲請傳訊被告富邦人壽公司於109年2月14日向黃筠淯進行親訪保全作業之「陳姓人員」作證云云,然本院業已據相關事證認定系爭7保險契約其於109年1月7日之變更保險契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及受益人比例行為,係出自黃筠淯之真意所為,則原告上開聲請證據事項核無調查之必要,不予准許。至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秋明附表:

編號 保單號碼 保險期間(民國) 保單(保險契約)是否失效 受益人能否請求給付保險金 簽約時指定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107年5月17日變更後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109年1月7日變更後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1 富邦富貴分紅終身壽險Z000000000-00 95/10/03-終身 否 可以 甲○○、張蕙卿、黃嘉正、黃嘉玲 甲○○50%、黃筠喬50% 甲○○30%、丁○○35%、丙○○35% 2 富邦靈活理財變額保險乙型 Z000000000-00 95/10/03-終身 否 可以 甲○○、張蕙卿、黃嘉正、黃嘉玲 甲○○50%、黃筠喬50% 甲○○30%、丁○○70% 3 富邦平安福保本保險 Z000000000-00 98/10/09-終身 否 兩造意見參註1 法定繼承人 甲○○50%、黃筠喬50% 甲○○30%、丁○○35%、丙○○35% 4 富邦鑫富利增額終身壽險 0000000000-00 102/12/31-終身 是。109/02/25由黃筠淯終止契約 否定 第一順位:甲○○;第二順位:法定繼承人 甲○○50%、黃筠喬50% 甲○○30%、丁○○35%、丙○○35% 5 富邦安康久久殘廢照護終身壽險 0000000000-00 104/09/25-終身 否 可以 第一順位:甲○○;第二順位:法定繼承人 甲○○50%、黃筠喬50% 甲○○30%、丁○○35%、丙○○35% 6 富邦醫帆風順保險 0000000000-00 104/09/25-134/09/24 否 可以 第一順位:甲○○;第二順位:法定繼承人 甲○○50%、黃筠喬50% 甲○○30%、丁○○35%、丙○○35% 7 富邦安康久久殘廢照護終身壽險 0000000000 -00 104/09/25-終身 否 可以 第一順位:甲○○;第二順位:法定繼承人 甲○○50%、黃筠喬50% 甲○○30%、丁○○35%、丙○○35% 8 富邦安康久久殘廢照護終身壽險0000000000-00 104/09/25-終身 否 可以 第一順位:甲○○;第二順位:法定繼承人 甲○○50%、黃筠喬50% 甲○○30%、丁○○35%、丙○○35%註1:原告表示就此筆保險金已提出申請,迄未經被告富邦人壽公司回復是否准予理賠。被告富邦人壽公司則表示此筆保險金請求不符合契約條款。

裁判日期:2023-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