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保險字第2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上列當事人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仁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