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事聲字第41號異 議 人 蔣銘崇相 對 人 林周綉圓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5月8日所為之112年度司聲字第668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應賠償異議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71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5月8日所為112年度司聲字第668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於112年5月10日送達於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司聲卷第27頁),異議人於112年5月19日具狀聲明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合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妨害除去事件,前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5775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諭知訴訟費用,本訴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全案確定在案。系爭判決主文第六項,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反訴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萬7,335元、地政機關勘測費用5,750元,反訴必要費用共計2萬3,085元。今以本狀向相對人表示就本訴1萬7,375元之部分,互為抵銷,兩造抵銷後,相對人應給付反訴必要費用為5,710元,故相對人應給付異議人5,710元,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依此裁定所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而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2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及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本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包括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又此一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僅在審究有求償權之一造當事人所開列之費用項目,及其提出支付費用之計算書等證據,是否屬於訴訟費用之範圍,以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當事人所應賠償其訴訟費用之數額。至訴訟費用究應由何人負擔,或按何比例負擔等,悉依命負擔訴訟費用之確定裁判主文定之,不容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更為不同之酌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5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故法院原得於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一併確定其費用額,亦得於裁判有執行力後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並不待當事人之聲請,始得為之。而法院於當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時,自不受聲請人所主張範圍之拘束,是法院得依調卷之結果,為訴訟費用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2號研討結論要旨參照)。
四、經查:㈠相對人對異議人提起請求妨害除去事件,於訴訟程序進行中
,異議人對相對人提起反訴,嗣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575號判決確定,並諭知本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而兩造於上開訴訟程序中各預納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費用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查閱屬實。準此,異議人就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者,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即無不合。
㈡本件兩造應負擔訴訟費用分別如附表一、二所示,經就相等
之額抵銷後,相對人應賠償異議人之訴訟費用額為5,710元【計算式:23,085元-17,375元=5,710元】。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得向相對人請求賠償之訴訟費用額應為5,71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裁定未及審酌異議人主張抵銷之部分,容有未洽,應由本院予以廢棄,並自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俊毅附表一:本訴部分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1 第一審裁判費 17,335元 相對人預納 由異議人負擔 2 土地登記謄本等資料之地政規費 40元 相對人預納 由異議人負擔 合計 17,375元附表二:反訴部分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1 第一審裁判費 17,335元 異議人預納 由相對人負擔 2 土地勘查複丈費 5,750元 異議人預納 由相對人負擔 合計 23,0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