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53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地股)相 對 人 陳松林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8日所為108年度亡字第3號宣告陳松林(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7年3月24日晚上12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松林前經鈞院於民國108年1月28日以108年度亡字第3號裁定宣告死亡,惟相對人於111年10月13日因涉嫌公共危險案經員警查獲移送本署偵辦。嗣經本署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比對相對人之前科指紋檔案資料,確認相對人至今尚生存,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聲請撤銷相對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又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55、1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8年度亡字第3號民事裁定、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函暨所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相對人於110年10月13日查獲時拍攝之照片、相對人之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08年度亡字第3號民事裁定所為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古紘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