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仲執字第1號聲 請 人 蔣榮隆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漾洋綻有限公司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8,685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