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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司監宣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監宣字第140號聲 請 人 朱碧蕙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陳報狀,關於「不動產」、「動產」、「債權」、「債務」等資料均應填載,如無不動產、動產、債權、債務,或狀況不明,亦應填載「無」或「不詳」,不得空白;並請聲請人即監護人與共同監護人林建興、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一併於陳報狀狀尾簽章。

二.提出由聲請人即監護人與共同監護人林建興填寫之財產清冊切結書,並於切結書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麗卿

裁判案由:陳報或報告事件
裁判日期:2023-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