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監宣字第105號聲 請 人 李禎祥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136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
二、相對人李秀如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財產清冊應由陳報人即聲請人簽章,由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局長指派之社工人員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由其簽章。
四、提出由聲請人即監護人填寫之財產清冊切結書,並於切結書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