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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司監宣字第 2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監宣字第286號聲 請 人 楊淑鳯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民法第109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等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亦準用之,此觀民法第1113條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146號裁定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楊育男之監護人,並指定楊有裕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依法開具財產清冊並經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核對無誤,特此陳報相對人之財產等語。

三、查相對人楊育男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監宣字第146號民事裁定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楊有裕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然聲請人於本件陳報時未提出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146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及相對人楊育男之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亦未完整填載財產清冊之各欄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4日發函命聲請人應於本通知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146號民事裁定之確定證明書影本。相對人楊育男之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請完整填載財產清冊之各欄位,並由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重新簽章。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通知補正函、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裁判案由:陳報或報告事件
裁判日期:2023-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