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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司監宣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監宣字第23號聲 請 人 李仲純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完整填載之財產清冊(各欄位不可空白,可填寫無、不知或不詳,並由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簽章)。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提出財產清冊切結書,需有聲請人即監護人之簽名蓋章。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綉燕

裁判案由:陳報或報告事件
裁判日期:2023-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