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485號聲 請 人 李月芬地政士即許宇成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2208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許宇成之遺產管理人,請核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云云。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2208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許宇成之遺產管理人等情,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惟依民法第548條規定,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遺產管理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係屬於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揆諸上開規定,遺產管理人受委任之事務尚未處理完畢前,依委任報酬後付之原則,尚不得請求報酬。
㈡、而被繼承人之遺產中,尚有頂特水電工程行之資產未為清算,及債權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就其稅捐債權移送行政執行署進行行政執行程序中等情,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12年4月19日中區國稅豐原營所字第1120102409號函附卷可參。是被繼承人之遺產既未遭清算完結,則有待聲請人繼續管理,難謂聲請人之遺產管理人職務已進行完畢。從而,聲請人於完成遺產管理人職務前提出本件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品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