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39號聲 請 人 江豐洲即鄭吉志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為:(一)編製遺產清冊。(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民法第1179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40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3203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鄭吉志之遺產管理人,業已依法完成遺產管理人職務,為此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敘明遺產案處理情形,並提出遺產稅免稅證明、遺產清冊處分說明、遺產收支明細表、資產負債表、牌照稅繳款書、車輛異動登記書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惟查,被繼承人名下尚遺有啟阜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啟阜公司)股票1,750股,此有被繼承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證。而前開啟阜公司雖已停業,但未見公司解散與公司清算完結之註記,此有公司登記表影像檔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以,若日後啟阜公司解散並行清算程序,聲請人自得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就被繼承人所遺股份向啟阜公司行使股東權利。從而,本院無從以聲請人主張啟阜公司停業中,股東權益為負數,淨值為零為由,而認聲請人業已執行完畢民法第1179條規定之遺產管理人職務。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職務尚未完竣,其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品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