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60號聲 請 人 陳柏菁法定代理人 陳建榕相 對 人即繼 承 人 陳漢傑
陳華嶽 住○○市○○區○○00街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世輝
陳世光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月雪(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陳月雪於民國111年10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未陳報遺產清冊,亦未見法院公示催告債權人陳報債權,使債權人之財產處於不安定之狀態,拋棄繼承,謹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云云。
二、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亦為民法第1174條第1項及第1175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陳月雪未婚、無子女,於民國111年10月3日死亡,無第二順位繼承人,其繼承人為第三順位繼承人陳漢傑、陳華嶽、陳世輝、陳世光等人,而繼承人陳漢傑、陳華嶽、陳世輝已於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3849號拋棄繼承事件中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繼承人陳世光於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4028號拋棄繼承事件中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從而,被繼承人陳月雪並無其他之繼承人,自無從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本件聲請難謂合法,應予駁回。而陳氷心、陳仁良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並非繼承人,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