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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司繼字第 22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249號聲 請 人 林助信律師即王昭清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王昭清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王昭清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非於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遺產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1條、第1179條第 2項後段、第1132 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於親屬會議無法召開時,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變賣遺產。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昭清(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後,聲請人經本院以107年度司繼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依法管理被繼承人王昭清之遺產,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亦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家催字第144號裁定,准予為公示催告在案。現公示催告期滿,被繼承人王昭清尚餘有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2/9)土地及同區段727、728建號(權利範圍1分之1)建物,因聲請人為清償債務,有聲請變賣被繼承人遺產之必要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027號支付命令影本、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等件影本為證,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變賣被繼承人王昭清之遺產,自屬有據。又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已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現公示催告已期滿,而被繼承人之尚有應清償之債務需清償,依聲請人所提卷附之遺產清冊觀之,被繼承人所遺存款不足以清償債權,本件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品均附表:被繼承人王昭清所有之不動產編號 土地標示、坐落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23平方公尺) 2/9 2 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6平方公尺) 2/9 3 臺中市○區○○段○○段000○號建物(面積:115.6平方公尺) 1/1 4 臺中市○區○○段○○段000○號建物(面積:143.95平方公尺) 1/1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裁判日期:2023-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