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291號聲 請 人 林助信律師(即林新雄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末有關「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之記載,應更正為「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民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