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677號聲 請 人 劉水抱地政士即失蹤人趙雨水之財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失蹤人財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失蹤人趙雨水財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伍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失蹤人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0年度司財管字第4號裁定,選任為失蹤人趙雨水之財產管理人。管理期間,聲請人曾調查失蹤人趙雨水之財產、保全、管理、參與給付不當得利事件訴訟、受領共有人以多數決出賣共有土地之意思表示通知及收取價金、為失蹤人趙雨水聲請死亡宣告、通知繼承人受領財產。依法向鈞院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經鈞院以112年度亡字第17號民事裁定宣告失蹤人於民國45年10月1日下午12時死亡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酌定財產管理報酬等語,並提出職務報告書、職務紀錄表、不動產登記謄本、存證信函影本、繼承系統表、款項收據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據其提出前揭書證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核無訛,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管理失蹤人財產期間近2年,依所述管理失蹤財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相關處理資料,核定報酬為新臺幣50,000元(含已代墊費用3,479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