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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司繼字第 3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01號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被繼承人陳彥伯之繼承系統表。

二、陳報被繼承人陳彥伯之遺產現況,並提出被繼承人陳彥伯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原債權人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公司更名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預納遺產管理人報酬新臺幣30,000元(依民法第1183條及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雅慧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3-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