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01號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簡繁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又處理家事事件需支出費用者,法院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民法第1183條及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同法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彥伯(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之債權人,惟被繼承人於92年12月9日死亡,前經選任陳炳榮為債務人陳彥伯之遺產管理人,然其遺產管理人於110年4月20日死亡,致聲請人就其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保債權之完滿,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請求重行選定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本院於112年5月15日以112年度司繼字第301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被繼承人陳彥伯之繼承系統表。陳報被繼承人陳彥伯之遺產現況,並提出被繼承人陳彥伯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債權人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公司更名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證明文件。預納遺產管理人報酬新臺幣30,000元(依民法第1183條及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此有本院民事裁定暨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