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309號聲 請 人 陳震瑋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陳琛淵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之翌日起展延三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琛淵(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子,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1年10月18日死亡,為清理其遺產,並查明債務數額及來源,不克於3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故依民法第115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