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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司繼字第 33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358號聲 請 人 李月芬地政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陳錦源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錦源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日以110年度司繼字第3385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錦源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履行職務有聲請公示催告、編製並陳報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及清償債務等,爰依第1183條等規定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相關書狀資料影本附卷可稽,堪認為真實。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迄今所進行之職務內容與所耗勞費尚屬單純,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12,000元。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23-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