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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司繼字第 48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4892號聲 請 人 林助信律師即馬榮慶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馬榮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柒萬九仟貳佰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馬榮慶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於109年7月31日以109年度司繼字第1582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馬榮慶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聲請人依法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將公告內容登報,搜索遺產,復代管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亦已就被繼承人之遺產申報遺產稅完畢,現被繼承人之主要遺產正在拍賣中,爰依法請求就現階段已進行之管理事務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79,200元等語,並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106年度訴更(二)字第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通知書及民事判決、本院家事庭函文、本院執行處通知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執行處通知書、各銀行函文暨業務往來明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授信資料明細、臺中市稅務局大屯分局函文、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以上均影本)及被繼承人馬榮慶之遺產清冊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於109年7月31日以109年度司繼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選任為馬榮慶之遺產管理人,業據其提出上開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為憑。揆諸前揭情事,被繼承人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亦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又聲請人主張其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依法進行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代管被繼承人之遺產及申報遺產稅等職務,有前揭書證在卷可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9年度司繼字第1582號、111年度司家催字第117號卷宗核閱無訛,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管理遺產期間已逾3年,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有為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訴訟應訴及強制執行事件等甚為繁雜之事項,又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係與他人公同共有之建物,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應為繁雜程度。執此,聲請人請求本院酌定79,200元之遺產管理報酬,應屬適當,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79,200元。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裁判日期:2023-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