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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司繼字第 4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427號聲請人楊凱同即被繼承人陳靜儀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陳報歷年執行完成遺產管理人職務內容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被繼承人陳靜儀是否尚有遺產未處理,若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被繼承人國稅局財產清冊。

四、如被繼承人已無遺產待處理,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鉉岱

裁判日期:2023-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