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274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債 務 人 楊勝宏兼楊志雄之繼承人
楊勝凱即楊志雄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楊勝凱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志雄之遺產範圍內,與
債務人楊勝宏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參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債務人楊勝凱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志雄之遺產範圍內,與
債務人楊勝宏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楊勝宏前就讀私立僑泰高中進修學校時,邀第三
人楊志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108年03月24日歿)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金額68,320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惟債務人楊勝宏於應還款日111年08月01日起未依約履行繳
納,迄今尚欠本金68,320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第三人楊志雄(108年03月24日歿)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㈢依據司法院網站司法公告查詢之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
查詢結果表示,查無被繼承人楊志雄之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另被繼承人楊志雄其子女楊勝凱為法定繼承人,應依民法第1148、1153條規定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2規定,對被繼承人之債務在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責任,爰債務人楊勝凱應對被繼承人楊志雄所擔保之債務在限定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㈣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債權,並有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等
設籍上開地址,係在鈞院管轄區域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510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司法院網站之家事
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單、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12274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8320元 楊勝宏兼楊志雄之繼承人、楊勝凱即楊志雄之繼承人 自民國111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2.4% 001 新臺幣 68320元 楊勝宏兼楊志雄之繼承人、楊勝凱即楊志雄之繼承人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03月28日止 年息2.525% 001 新臺幣 68320元 楊勝宏兼楊志雄之繼承人、楊勝凱即楊志雄之繼承人 民國112年03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5%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8320元 楊勝宏兼楊志雄之繼承人、楊勝凱即楊志雄之繼承人 自民國111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