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司促字第 13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303號債 權 人 林明毅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偉寶精密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之請求標的為請求返還車牌為「AYM-3863」品牌車型「BMW X5 XDrive25D」之自小客車一輛,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返還特定系爭車輛,其性質非屬給付金錢或其他性質相同之一定數量替代物,故其聲請內容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3-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