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7783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債 務 人 藍文圻即藍淑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①新臺幣陸佰伍拾玖萬肆仟貳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②新臺幣陸拾貳萬參仟貳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③新臺幣柒拾伍萬參仟參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藍文圻即藍淑鈴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19日向聲請人訂借①青年安心成家購屋貸款②房屋輕鬆貸優惠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①捌佰萬元②柒拾伍萬元,簽立放款借據二紙,約定借用期限自106年1月5日起至136年1月5日止,自撥款後分36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二)為理財週轉需要,債務人並向聲請人訂借③個人存戶治家成長循環性貸款,約定於開立存款帳戶內,以伍佰萬元為限額,分筆循環透用,期限自106年1月5日起至111年1月5日止。嗣債務人因週轉短絀,無法履償,於111年5月4日申請分期償還,餘欠本金自111年5月5日起至116年5月5日止( 111年6月5日為第一期),每一個月為一期,分60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經聲請人同意,立有增補借據為證。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①②購屋貸款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
(四)詎債務人自①112年7月5日②112年8月5日③112年6月5日起未依約履償,屢經催討尚無效果,依借據第7條約定,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仍積欠本金①6,594,268元及②623,236元③753,387元,及依約應給付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規定,聲請鈞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及小額貸款全部查詢單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27783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藍文圻即藍淑鈴 自民國112年6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24 002 新臺幣623236元 藍文圻即藍淑鈴 自民國112年7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606 003 新臺幣753387元 藍文圻即藍淑鈴 自民國112年5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4.45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藍文圻即藍淑鈴 自民國112年7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623236元 藍文圻即藍淑鈴 自民國112年8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3 新臺幣753387元 藍文圻即藍淑鈴 自民國112年6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