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0695號債 權 人 林嘉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調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台端於7月28日陳報狀稱車輛已報廢,實並無維修車輛,請 提出請求給付車輛維修費用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3-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