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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司促字第 206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0695號債 權 人 林嘉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調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台端於7月28日陳報狀稱車輛已報廢,實並無維修車輛,請

提出請求給付車輛維修費用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3-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