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司促字第 210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1049號債 權 人 石峻源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聖澐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不合上開規定之聲請,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同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是以,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應表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提出與其請求原因事實相符之釋明資料。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向其借款云云,惟依其所提出之協議書、委任書所載,均僅記載合夥糾紛事宜,未見有所主張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之記載,顯屬未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本件請求之事實理由及金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7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王聖澐之最新戶籍謄本、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及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5%計算)等相關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8月1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難認已盡釋明之責,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3-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