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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司促字第 354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5443號債 權 人 楊雅棠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忠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自民國111年9月1日起至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094號裁

定確定前,債務人黃忠憲應返還債權人楊雅棠扶養費不當得利之釋明資料。㈡提出債務人黃忠憲於民國112年12月10日未支付扶養費之相關釋明資料。

㈢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094號裁定確定

證明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3-12-19